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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 2015-07-14 【字体: 来源:市城乡规划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及建设单位委托函;

3)项目选址用地范围示意图(带1:500地形图,地形图测绘至用地边界50米外);

4)非新征地、改扩建项目应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带地形宗地勘界图(非新征地、改扩建项目);

6)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的重要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选线)论证报告;涉及环保、文物管理、防洪、国安、气象等问题的项目,应当提交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4.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呈报上述材料;

2)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市规划局审批后,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除外)

6.收费标准

不收费

7.联系方式

内江市政务中心365bet台湾官网窗口

内江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东兴区西林大道719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doc